即民法典和商法典合为一体的原则。国民党政府在制订民法典时采用了这个原则,把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商业行为,如仓库、承揽、运送等,就编入了民法典,对于不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商业行为就另外制定单行商事法规。
欢迎使用别助学词语词典!我们专注于汉语词语、成语、近义词、反义词的查询与学习。词库丰富,查询快速,是您提升汉语水平的得力助手。如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