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工作,是指为司法活动顺利进行提供科学技术服务的司法行政工作。把鉴定职能从侦查职能、检察职能和审判职能中独立出来,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是顺理成章的,符合权力合理配置的要求(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是通例),有助于克服存在的司法权行政化和行政权司法化的权力错位现象,有利于确保鉴定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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