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已作决定的事再做一次讨论:事关大局,厂领导还要~。 2.法律上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有关机关或人员的申请,重新考虑已作出的裁决:行政~。
再议;对已做出决定的事重新讨论。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释死罪之不同》:“院司成招具题,法司復议,奏请已定,但令监候秋后处决。”邹韬奋《事业管理与职业修养》十:“再退一步说,在当时虽认错,虽已接受领导机构的决议,事后忽然发现自己并没错,还可以向负责人及领导机构提出理由,要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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