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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