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相给予好处。 2.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指国家之间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彼此公民或组织以一定的对等的权利和待遇。当甲国给予乙国的公民、企业等以某种优待时,乙国亦应给甲国的公民、企业等以同等的待遇。
谓国际间根据平等原则相互给予优惠待遇。多指通商贸易。
朱自清《论老实话》:“就是条约的语言,以利害为主,有些是互惠,更多的是偏惠,自然是弱小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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