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名。指官员任期(历俸) 已满,由所在部院堂官或所在地方督抚咨报吏部、兵部或相关之部院,等候升转或调补。或在京各部院额外主事上学习行走之新科进士、七品小京官等,学习或见习期满(一般为三年),由各该部院堂官咨报吏部,或奏留本部院补以主事实职,或归班由吏部另行铨选补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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