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1949年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的公德。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其中的“爱护公共财物”改为“爱社会主义”。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合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四条:“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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