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是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法规。《民兵工作条例》经1990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和1990年7月6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于1990年12月24日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国防部颁布的《民兵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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