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录,是指记载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所作陈述的司法文书。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内容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根据。法庭笔录应当庭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阅读并补正笔录的内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承认笔录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书记员应记明情况,附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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