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禁兵器,唐代军事法中罪名。指私自拥有法律规定的禁兵器的行为。《唐律疏议·擅兴》:“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弩一张,加二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未造成者,减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百;余非全成者, 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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