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司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后改“肃政廉访司”)、明朝、清朝(改称”按察使司”)三代设立在路一级(元代)或省一级的司法机构,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简称“按察司“。提刑按察司的长官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在明代与承宣布政使等并为一省最高长官,入清,则与布政使并为巡抚所制,虽名为同僚,实乃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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