莅审,是指中国旧制指到被告的犯罪地或居住地进行审判。淸代对凡是京控及叩阍的案件,或发回该省总督巡抚,或奏交刑部提讯。如果情罪重大及牵涉各省大官,或经谏官、总督、巡抚弹劾的,往往钦派大臣亲到被告的犯罪地或居住地审判。国民党政府时期,于1936年公布施行的《县司法处刑事案件复判暂行条例》,也有高等法院或分院对县司法处初判指定推事莅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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