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刑法八议之一。谓对于有德行的人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刑罚。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三曰议贤之辟。”郑玄注:“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玄谓贤有德行者。”《唐律疏议·名例·八议》:“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参见“八辟”、“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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