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罪,是指乘他人急迫、轻率或缺乏经验,借贷给金钱或其他物品,而取得与原本明显不相当的重利的行为。台湾刑法中的一类犯罪。构成要件如下:(1)须乘他人急迫、轻率或缺乏经验,即乘他人因故急需金钱或其他物品,或未能慎重考虑而草率决定,或缺乏借贷经验,不能分辩借贷的利害关系。(2)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正处于急迫状况下,或被害人缺乏经验,而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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