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目标是宜为武装冲突一方军事行动(攻击、轰击或报复)对象的人员和物体。1923年《海牙空战规则草案》主要规定有军队、军事工程、军事设备或仓库、武器弹药或军需品制造厂、军用交通线等等。军事目标以外的人员和物体原则上不得作为军事行动的对象。参见“军事目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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