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受贿罪,是指在未充任公务员或仲裁人时,预先以职务上的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在充任公务员或仲裁人后履行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渎职罪中贿赂罪与渎职图利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为主体以具有公务员或仲裁人身分者为限。(2)本罪的行为可分成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故意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并在充任公务员或仲裁人后履行预先的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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