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三)拟订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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