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至2012年,刘汉坤利用担任武昌区房地产公司新河房管所所长、区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沙湖旧城改造、合作开发建房、房产置换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8.5万元及价值29万余元的房屋1套。2013年12月,刘汉坤因犯受贿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刑六年九个月。2013年12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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