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设郎中 5人(满 4人,汉 1人)、员外郎 6人(宗室 1人,满 3人,蒙、汉各 1人)、主事 4人(满 3人、汉 1人)、笔帖式若干人,经承14人。司下设都吏、军器、窑冶、柜、杂五科和军器案房、军器算房、窑冶案房、窑冶算房、火房等单位,分掌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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